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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760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760號

原告
乙○○
被告
漢緯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緯隆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漢緯隆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法 官 黃峻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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