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豐補字第870號原 告 甲○○ 被 告 綸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訴訟費用由被告綸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