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8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870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綸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並應提出綸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