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870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870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綸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並應提出綸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黃峻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8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