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1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187號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翔駿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3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台幣7,920元,並諭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98年3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