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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46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462號

上訴人即被告
緯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0,8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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