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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8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811號

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安交通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法 官 黃峻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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