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8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833號
- 原告
- 金巨大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志龍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72,8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