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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83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833號

原告
金巨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志龍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72,8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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