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9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998號
- 原告
- 廣能機械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藝林毛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被告藝林毛刷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