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小字第1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豐小字第102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絢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於民國98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