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小字第532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豐小字第532號
- 原告
- 御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福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7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