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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小字第762號

給付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小字第762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被上訴人即原告
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小字第762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