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1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188號原 告 辰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合豐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送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