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462號上訴人即被告 緯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210,8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 鄉○○路○段139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