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1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黃峻隆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江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優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1122號原 告 江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優源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40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載明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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