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11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1122號
- 原告
- 江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優源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40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載明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