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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12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126號

原告
將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聲明、事實及理由、証物)及繕本,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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