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137號原 告 辰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豐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53,369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聲明、事實及理由、証物)及繕本,並提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