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1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157號
- 原告
- 峰允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0,933元,應繳裁判費29,5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8,51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聲明、事實及理由)及繕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