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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15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157號

原告
峰允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0,933元,應繳裁判費29,5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8,51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聲明、事實及理由)及繕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黃峻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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