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產假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568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僑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間請求給付產假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8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被告高僑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