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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
    黃峻隆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璟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629號原   告 璟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育鉦即永運興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900元,應 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載明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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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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