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8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811號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安交通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