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811號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安交通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