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8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897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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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036元,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載明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