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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補字第13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137號

原告
興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泰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4,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豐原簡易庭

(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併繳交被告泰億機電工

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甲○○最新

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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