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補字第2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205號
- 原告
- 良琦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請提出被告甲○○之最新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