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補字第2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256號
- 原告
- 光隆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陳怡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富雄律師
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
36,211元(以1美金=31.798新台幣匯率換算,相當於新台幣
1,151,4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48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