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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補字第25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256號

原告
光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乙○○
原告
甲○○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複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

36,211元(以1美金=31.798新台幣匯率換算,相當於新台幣

1,151,4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48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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