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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補字第7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黃峻隆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嘉德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707號原   告 嘉德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請提出被告甲○○之最新 事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 證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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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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