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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補字第75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750號

原告
乙○○
被告
旺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080元(即土地面積2.56㎡×公告地價18,000元=46,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提出被告旺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黃峻隆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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