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補字第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94號
- 原告
- 玖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白宗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又新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1,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提出被告又新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