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小字第6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豐小字第667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興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