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小字第7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豐小字第733號
- 原告
- 全乙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隆
- 訴訟代理人
- 蕭勝吉
- 被告
- 林明徹
- 被告
- 林楊杏
- 兼上列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林垂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5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核係請求被告給付金錢,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8條之8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原告於民國100年1月6日當庭具狀追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6,815元,因而擴張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122,345元等,其追加之結果,訴訟標的金額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之10萬元;被告當庭表明不同意原告追加,且原訴部分已適於辯論終結,就追加部分,其基礎事實與原訴不同,如准其追加,亦有礙於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從而原告所為訴之追加,核與前揭規定不合,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