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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19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豐簡字第191號

原告
光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丙○○
原告
甲○○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複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0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偕同証人丁○○特助出庭;被告應偕同証人己○○襄理出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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