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1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豐簡字第191號
- 原告
- 光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原告
- 丙○○
- 原告
- 甲○○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怡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富雄律師
- 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0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偕同証人丁○○特助出庭;被告應偕同証人己○○襄理出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