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5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簡字第533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正裕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設台北市士林區○○○路○段116巷39弄18號3樓,票據付款地亦在台北市士林區○○○路○段26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