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補字第1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137號
- 原告
- 興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與被告泰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4,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豐原簡易庭
(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併繳交被告泰億機電工
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甲○○最新
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