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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補字第2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200號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被告丙○○、

被告富全商行即甲○○○,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29,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

繳,併繳交被告最新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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