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補字第2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200號
- 原告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與被告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被告丙○○、
被告富全商行即甲○○○,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29,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
繳,併繳交被告最新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