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補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334號原 告 門得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苓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