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補字第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4號
- 原告
- 甲○○
原告與被告林世通即佳易旺企業社間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
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4號
原告與被告林世通即佳易旺企業社間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
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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