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補字第5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566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小而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履行會議記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並應提出相對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