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補字第7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707號原 告 嘉德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請提出被告甲○○之最新 事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 證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