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補字第7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755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華嘉遠律師
- 被告
- 豪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依下列說明向本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陳報訴之聲明第2項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原告」,原告所受之利益金額為何,並合計訴之聲明第1項之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75,194元後,依此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應繳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被告豪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