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小字第3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岡小字第303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王振碩
- 被告
- 正立螺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有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