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小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林意芳

  • 當事人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小字第345號原 告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訴訟代理人 曹翠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憲宗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玖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葉明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小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