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小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黃長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小字第345號原 告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訴訟代理人 曹翠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憲宗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玖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