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簡調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韓蔚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調字第27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光祥(原名李庄埈)等六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查聲請人係代位相對人李光祥請求分割共有物,為形式之形成訴訟,應以債務人李光祥就系爭土地分割後可得之持分合計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依聲請人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壹仟柒佰貳拾元(計算式:高雄市路○區○○段1555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600 元×面積6,418.95㎡×原告應 有部分1/6 =1,711,7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