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簡字第2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266號
- 上訴人
- 鄭永順
- 即被告
- 鄭永平
- 被上訴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黃重球
- 訴訟代理人
- 何俊墩律師
複訴訟代理 丁振紀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零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