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簡字第3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313號
- 原告
- 駿彪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新傳
- 被告
- 鈺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德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經被告聲明異議而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尚應補繳裁判費柒仟叁佰貳拾元,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7日以100 年度岡補字第187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裁定書已於100 年8 月19日送達予原告,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迄本裁定時仍逾期未為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