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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簡字第33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330號

原告
美而好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傳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進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4 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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