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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簡字第376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37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立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利不銹鋼製品廠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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