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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補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吳文婷

  • 當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325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原告與被告吳雲師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叁萬貳仟捌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23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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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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