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補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吳文婷
- 法定代理人胡懋麟
- 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界清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332號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上原告與被告界清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億零貳佰壹拾捌萬陸仟伍佰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8,500元×原告請 求返還土地面積10,929㎡=202,186,500 元),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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