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補字第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48號
- 原告
- 東亞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保亞
上原告與被告呈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原告曾
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玖佰零陸元,應
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