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勤萬成機械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勤萬成機械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沈威宏 五樓2(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仟伍佰陸拾貳萬陸仟玖佰肆拾陸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第1078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167 元×原告請求返還 土地面積3,779.2 ㎡)+(第1079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167 元× 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313.96㎡)+(第1083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300 元×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1.54㎡)+(第1084地號土地 公告現值8,167 元×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267.58㎡)= 35,626,9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叁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