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勞簡字第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勞簡字第4號
- 原告
- 魏淑宜
- 原告
- 林育平
- 原告
- 石書郡
- 原告
- 曾寧君
- 原告
- 吳秀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思龍律師
- 被告
- 自遊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子儀
- 訴訟代理人
- 范如玉
曾皓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勞簡字第4號
曾皓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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