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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勞簡字第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林意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勞簡字第4號

原告
魏淑宜
原告
林育平
原告
石書郡
原告
曾寧君
原告
吳秀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被告
自遊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儀
訴訟代理人
范如玉

      曾皓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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