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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勞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
    林意芳
  • 法定代理人
    王子儀

  • 當事人
    魏淑宜自遊實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魏淑宜 林育平 石書郡 曾寧君 吳秀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被   告 自遊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儀 訴訟代理人 范如玉 曾皓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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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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