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勞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林意芳
- 法定代理人王子儀
- 當事人魏淑宜、自遊實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魏淑宜 林育平 石書郡 曾寧君 吳秀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被 告 自遊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儀 訴訟代理人 范如玉 曾皓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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